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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负责人就《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记者:《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哪几个方面?
    答: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五、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九、强化法律责任。
    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记者:《城乡规划法》亮点纷呈,具体有何亮点?
    答:《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步入一元法律体系的新时代,呈现出十大亮点:
    一、城乡一体促协调。《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同时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二、行政执法求规范。《城乡规划法》注重对规划部门行使规划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新法”由过去重点强调“防民”转为更注重“治官”;由过去重点强调技术过程,转为更注重法律过程。
    三、严格实施禁乱改。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四、民权民意强监督。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
    五、历史资源重保护。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如何保护自然资源,体现文化特色?《城乡规划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六、城中村改造忌盲目。城乡内部建设混乱的体现之一就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城中村。对于城中村的改造,要切忌盲目大拆大建,解决村民、外来租房者的利益与开发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这需要在规划修编的层面抓起。
    七、编制单位更负责。编制单位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八、乡村规划将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强化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九、法律责任更完善。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法》在规定了更具操作性的违法责任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手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多元利益求平衡。《城乡规划法》在平衡多元利益关系、调控多元利益格局方面,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以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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