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遭遇“掉包”计银行审查不严担责任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敖开明、程三国报道:储户一时大意遭遇骗子的掉包计,将钱误存进别人的存折内,损失了8万元。事后,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曾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2005年12月,一名自称姓姜的外地男子找到卢某,称有一批废铁要卖,双方协商完毕后,“姜某”要走了卢某的电话号码及姓名。当月21日,“姜某”带卢某看完货后,要求卢某以银行卡转账方式预付8万元货款,因卢某没有某银行的银行卡,“姜某”就督促其去该银行开户办卡。当天下午,卢某筹集了8万元现金并存入认为是自己开设的账户上。刚存好钱,营业员就发现卡上被人取出79600元。此时,卢某发现自己受骗,迅速报警。后警方调查发现,“姜某”21日上午使用卢某的名字,用假身份证在某银行开户,设计掉包后,当天下午“姜某”就赶到枣阳,在该银行枣阳市分行一分理处将钱取走。 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某银行随州分行在为另一“卢某”开户时,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伪造的身份证,而为其开办了账户,该银行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卢某的存款创造了条件,因此某银行随州分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某银行枣阳分行在“姜某”使用假身份证大量取款时,未对其身份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具有较大过失,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卢某自身则存在重大过失,自负大部分损失。遂一审判决某银行随州分行赔偿卢某8000元损失,某银行枣阳分行赔偿1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