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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摘录
  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和 《湖北省信访条例》对信访的相关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注明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进行信访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不得强占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弃置于接待场所;不得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或者唆使、胁迫、收买他人参加信访、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或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不得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故意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设施、公共财物;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械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制造恐怖气氛。
    ●信访人严禁以信访为名,从事以下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向境内外组织、媒体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以围堵、闯入住宅或其他非法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信访人故意扰乱信访秩序或公共秩序,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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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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