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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作者:据新华社4月20日电
  新华社4月20日电 食品安全立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是一部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把关
    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注水肉,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今天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的突出特色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该“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草案规定,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政策的科学依据。
    此外,草案强调坚持预防为主。对食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苹果有几套标准?答案是,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等,莫衷一是。
    目前,我国针对同一食品既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又有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还有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我国已发布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18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众多繁杂的食品安全标准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有关食品的强制性标准。
  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食品经营企业34.58万家。
    草案明确,不安全食品召回成为一项法定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停止生产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召回该食品,并记录召回的情况。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以假充真赔偿十倍
  消费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维权讨说法很难。
    为给消费者提供畅通、便利的救济渠道,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提高赔偿额度,对消费者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加强消费者监督,不至于让消费者维权以后得到的赔偿还不如交通花费多。”参与草案起草的一位专家说。
  (据新华社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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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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