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随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随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随政发〔200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州城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细则。根据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轮候。入选人员以摇号等办法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条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户口1年以上,并在本市生活。
(二)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四条 配租方法
(一)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住房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且原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核定办理承租手续。
第五条 评分标准
(一)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的,计30分,每低1平方米,加计1分,加计分不得超过6分。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满1年的,计25分,每增加1个月,加计0.1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间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救助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计5分。凡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级残疾人的,计2分。每增加1名一、二级或视力类为盲一、盲二级残疾人的,加计3分;每增加1名三、四级或视力类为低视一、低视二残疾人的,加计0.5分。
(四)对有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每户计5分。每增加1人,加计1分。
(五)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被拆迁申请人,每户计5分。
第六条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随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地城区办事处、区及市住房保障部门。
(二)《随州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审核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人所在地城区办事处、区及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社会救助证》。
(四)户口簿。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
(六)现住房证明。
(七)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残疾证。
(九)“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
(十)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社区居委会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印章。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城区办事处。
(二)城区办事处评审小组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区政府审查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五)根据提供的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数量、区域位置,按照从高分至低分的顺序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确定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级新闻媒体或随州房产管理局网上公示7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手续。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房号。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以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管理和房屋维护。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坐落位置、朝向、面积、楼层、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保障申请。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连续3个月,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九)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承租人拒绝接受处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组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廉租住房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广水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