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切实解决好当前居住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随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绿化、供排水、公厕、垃圾中转站、物业管理用房、安全保卫设施、公交停靠点等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定标准做到“三同时”(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相关工程建设费或初装费按国家定额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由开发商向提供公用服务的有关单位交纳。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购房户)收取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且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三、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许经营性公用服务项目,必须由具有该特许经营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其初装费由开发商分期交纳,即工程报建时开发商与特许经营企业签定施工合同交纳20%,工程竣工交纳40%,工程验收合格交纳40%。
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依照相关法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小区公用设施规划设计不完善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设计不完善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同时施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建设到位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排水、环卫、物业、公交等提供公用服务单位,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开发商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公用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正常使用功能和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适宜人居住,适宜人创业发展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