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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租赁、维护、经营管理以及申请人资格审查等具体工作。市、区人事、财政、物价、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租赁房归集房源所需资金,由政府或政府全资公司投入。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五条 经济租赁房的供应对象为: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四类人员:
    1、城镇房屋拆迁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房屋拆迁补偿费在4万元以下且他处无住房的)。
    2、享受城镇低收入生活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
    3、在市、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4、进城农民工在同一企业工作1年以上,且城区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经济租赁房年度房源归集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拟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经济租赁房可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要本着方便工作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由政府或政府公司投资新建的,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 经济租赁房建设项目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经济租赁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3种户型面积标准。经济租赁房建成后应做好简易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的条件。
    第十条 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开招标。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建设,做好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工作及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配租
    第十一条 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经济租赁房。
    第十二条 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审核和配租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审核
    申请人应当到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1、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其它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公示结果)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居地社区居委员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后,公示7日无异议的,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4万元以下且他处无住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核后,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5、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将申请所需材料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二)签约、配租。
    1、签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轮候选房,其轮候顺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批次采取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选房后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
    2、经济租赁房的配租标准为:1至2人户配租60平方米户型,3人以上(含3人)户配租80平方米或100平方米户型。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租赁房租金的确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所在区域成本租金和楼层、朝向等因素综合考虑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经济租赁房租金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经济租赁房的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安排财务人员负责收取,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租赁房的管理、房屋维修和经济租赁房建设。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经济租赁房应当签订《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年。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收取。逾期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必须保证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房屋及其各项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在收回房屋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做好检查回收工作,确保回收的房屋及其设施功能正常。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组织修缮,费用从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向承租人追缴。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经济租赁房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每天按万分之二计取。
    第二十条 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自行负责缴纳。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承租人及时腾退住房。若需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批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再租赁经济租赁房或不再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退房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租金结算至退租当月月底。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承租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期间不再符合经济租赁房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1个月内结清费用,解除租赁合同,退出经济租赁房。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拒不退房的承租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负责在逾期1个月内收回其承租的经济租赁房,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经济租赁房,也不得分割办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公布当年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经济租赁房的入住安排、租金收入、维修情况、住房回收及回收原因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就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和年审制度。在租赁期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核实承租人是否存在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拆改房屋结构和装修;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或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承租人拒不纠正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没收租赁押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事实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租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承租的经济租赁房并追究其违约及相关法律责任。该承租人两年内不得提出经济租赁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经济租赁房工作的来访、来电、来函,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广水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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