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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灾先跑,范美忠该解聘吗?
  事件本身很简单,在地震一瞬间,范老师出于本能率先跑到安全地方。事后他在自己的文章 《那一刻地动山摇》中写道,在事后学生问:“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他回答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这段话据说给人“得意洋洋”的感觉,也引发网上激烈辩论。
    就其行为本身来说,我知道,在美国,加州是地震多发区,有的学区学校对教师职责范围有这样描述,“紧急状况下 (明确提到火灾、爆炸、地震)教师必须和学生在一起,协助撤离”等等。学校、工作单位都经常有紧急状况训练,最后,条件反射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自己跑。假如有职责规定自己跑了,学校可以辞退你,但是你还是可以设法换地方再找一份教师工作。美国由各个校区自己规定工作职责。不能说全美的学校都在一个规定下。假如没有明确地震疏散属于职责范围,事后教师就有辩解的空间。
    再说言论,范老师说,他的本意是要引发一些讨论:例如,“人有懦弱的权利”,不应该对别人“道德绑架”,不应该“逼人忏悔”等等。在争论的时候,一些人认为范老师引发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他的“引出方式”可以忽略不计,更多的人确实如范老师自己说的,被他这段对学生的回答吸引,使得他要“真正表达的意思”反而“谁也不知道”了。
    在法律和对错之外,还有常识、常情在。没有勇气舍身救人的事,可能发生在每个人身上。可是事后面对学生,如果理直气壮地回答“哪怕是我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是对灾后的学生和母亲没有必要的再度伤害。
    从一开始,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就表示:范老师应该为说了伤害他人的话检讨,可是他不准备对他除名,范老师还是可以保留他的工作。现在,卿校长说,“我没有权力也不愿意开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这个权力)。”校方接到上级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解聘理由是“范美忠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卿校长说,“问题不是有证没证,而是文章的问题。”
    于是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否可以因为“文章问题”找其他借口解聘范老师;二,这个解聘理由是否成立。这让我想起一个真实事件。这两个事件性质并不完全一样,也许还是可以借来做个参考。
    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有个沃特·邱吉尔教授,研究种族问题和印第安人历史。9·11事件后,他撰文将9·11恐怖袭击中的遇难者,比作纳粹的“小艾赫曼”,说这些遇害者是参与“制造利润庞大机器”的“统治专家”,说恐怖分子是“壮烈牺牲”的“战斗队”。随后他还出版了一本书,题目就叫:“恶有恶报:对美帝国傲慢与罪恶后果的思考”。在这里必须先声明,邱吉尔先生是个极端例子,他的言论性质和中国范老师的那些话完全不在一个层次上。
    纽约人自然惊愕,特别是9·11事件受难者家属,大多还生活在那里,这无疑是对他们的伤口撒盐。纽约州长称邱吉尔为“偏执的恐怖分子支持者”。有人威胁邱吉尔来就杀了他。虽可能只是说说而已,可警方对“死亡威胁”不敢掉以轻心。大学里普遍引发争论,要害是:学术自由有没有界线?如果有,界线在哪里,谁来划这个界线,用什么标准、怎么划这个界线?如果没有,大学和社会对言论的承受能力有没有极限,社会为此而付出的代价有没有极限?
    可是,维护这样的言论和学术自由原则,民众并非没有支付代价。在学校里,学术和教育很难分开。假如教师不自律的话,那么你的孩子就可能处于一个恶劣言论的教育之下。言论自由的环境,其代价就是你必须忍受总有人滥用自由,而教师滥用自由,伤害尤大。
    邱吉尔出名了,他的职务也引起争议。他是有终身教职的大学教授,是美国为数不多的铁饭碗持有者。大多数人不能接受他的观点,也有人觉得在公立大学,教师竟如此评论9·11,并堂而皇之写文章出书做演讲,实在过分。科罗拉多州州长说,邱吉尔的说法“丑恶而煽动”,要求把他请出大学。邱吉尔在一片争议声中宣布辞去他担任的种族问题研究部门的主席。负责雇佣大学教师的州校董会说要调查这起争议。
    再回到范老师的案例,回答前面问题,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恐怕是,不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范老师必须合法执教。假如中国法律要求所有上岗教师持有资格证书,那么,范老师确实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关于第二个问题,解聘是否成立。教育局负责人的解聘理由是,光亚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而范老师没有资格证书,是因为“没有在当地参加过教师资格的考核”。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也就是说,假如学历符合条件,按照 《教师法》,拥有北大学历的范老师是不必再参加资格考试的。为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法》的规定是“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所以,教育局以没有参加资格考核为由不发给范老师教师证书,是不符合《教师法》的。
    但是,对范老师的职位我没有那么乐观,那是因为《教育法》有一条非常含糊的规定,就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作为法律条文,它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在一些情况下是可能被任意解释的。在这样的法律下,范老师那些已经道歉过的言论,可以由不同的人解释为“算”或者“不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这样的法律不仅给范老师,也给其他教师的资格认定带来不确定性。
    什么是良好的思想?由谁来判断和界定?这样可能被随意解释的法律条文,才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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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0 版: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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