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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于物业服务和经营的影响
作者:小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在赋予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上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将物权法颁布之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之外、但在小区频频发生的这类问题的责任进行了界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深入领会和把握这一点,即在法律和合同的框架内配合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又不陷入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当中。 另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区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连廊、走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权益,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楼外立面、楼顶、停车场等物业的权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其产生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比如,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那么,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小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