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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引发四大话题
  行政垄断遭遇挑战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经营者集中标准将出台
    针对经营者集中问题,《反垄断法》明确,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凡这几种情况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外资并购依规审查
    对于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李曙光教授指出,何谓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需要出台相应的指导规章。
    国企豁免矛盾重重
    针对石油、电力、电信等行业存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占据市场绝对垄断地位的问题,梅新育认为,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本身就是需要自然垄断的行业。比如,在国际市场油价暴涨的情况下,我国成品油价格必然出现上升,但由于价格管制导致我们的成品油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供应成品油是亏本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对石油行业的控制,那么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的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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