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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资调整
  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并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升级条件,可由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核定其培养资额,记人本人档案。
    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无权调整流动人员档案工资,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时,对由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擅自更改调整的档案工资,一律不予承认。
    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工资;流动人员原所在单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其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档案工资亦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政策和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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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4 版:职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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