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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消费者满意商品”、“消费者满意单位”评议活动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精品名牌战略,市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届(2007-2008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消费者满意单位”(简称“双满意”)评议活动。同时,对特别优秀单位和商品将推荐参加省级“双满意”评议活动。
    一、评议范围:
    1、商业企业、生产性企业(指主要生产生活消费品、直接用于农业主产的生产资料等)、服务性企业(宾馆、旅店、餐饮、邮政、电信、交通、旅游、水电燃气、家电维修等)。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参与评议活动。
    2、商品:生活消费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 (不含药品和保健品)。
    二、评议条件
    随州市第三届“双满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提供违法经营、服务的场所,认真履行承诺,守合同、重信用,无因违法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问题。
    2、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监督,严把产品、服务质量关,不生产、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能圆满解决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满意度指数达到当地同行业先进水平。
    4、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在国家和地区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
    5、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职业道德教育深入,社会效益好。无重大设备和安全责任事故。
    6、有二年以上的生产经营历史,保持较好的经济效益,市场销售额或营业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当地同行业中有一定优势。
    7、无其他失信或欺诈行为。
    (二)商品
    1、商品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在国家和地区有关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对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商品质量连续保持市内同行业前列。
    2、商品质量稳定,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投诉率低,深受消费者喜爱。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圆满解决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满意度指数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商品销售在省内同行业中占有一定份额,近二年无亏损,经济效益好。
    5、商品品牌在本地区、本行业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
    三、评议步骤
    1、企业申报8月1日-8月20日
    2、审查评议阶段:9月1日-9月30日
    3、公示和社会评议9月10日-9月30日
    4、审定公布10月1日-10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进军3598713;卢丛亮35105009
    电子信箱:10xw@egs.gov.cn
  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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