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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百纳裁归张裕引争议解百纳原创品牌保护受关注
   日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再度升级——长城等企业不服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入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请求法院撤消该注册商标。
    而在此前不久,商评委在经过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解百纳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驳回了长城等四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然而,长城等企业并不认同商评委的裁决,他们起诉的理由是:“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权威机构共识:解百纳是“品牌”而非“品种”
    商评委在对双方证据评审后认定:“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也不是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
    中华商标协会指出,张裕1937年就进行商标注册,70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品牌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品牌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张裕呼吁:理性竞争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商标法》规定,国家商评委关于维持“解百纳”商标有效的裁定书作出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即得到了明确,拥有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全部权益。也就是说,张裕有权对其他企业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产品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
    近日张裕公司书面声明表示:“国家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归张裕,而其它企业起诉商评委,我们作为第三方,仍然会尊重规则,尊重法律。目前,我们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同时张裕期待葡萄酒行业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实现中国葡萄酒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原创品牌保护
    建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没有保护民族原创品牌的意识,“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知识产权专家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裁决结果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
  (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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