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议案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建议,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个草案对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部法律公开征求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三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29日起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新的犯罪现象出现了,就要对没有涵盖它的法律作出调整。修正案,就是修改原来的法律条例或者增加法律条例。刑法修正案(七)就是刑法颁布以后第七次修正。
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六次对刑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修订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加大反腐败力度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扩大受贿罪适用范围,“领导身边人”及离职领导受贿也获刑。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官员,如果利用其关系或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也将适用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判刑。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对此,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改偷税罪量刑标准
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草案中的“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有关部门提出,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严惩“老鼠仓”行为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要追责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