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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瞒资产妨害清算受刑罚
我市首例妨害清算案尘埃落定
  本报讯通讯员曾凡豆报道:经省检察院批准,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我市首例妨害清算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曾都区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王某某、任某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随州市水工设备厂被确定为改制企业,经该厂申请,区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担任该厂财务人员的王某某、任某某,接受法人代表苏某某的授意,采取虚拟应付账款、虚收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170余万元不予申报。其行为既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企业的破产清算制度,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162条,构成妨害清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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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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