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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如何参保 《湖北省关于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1995年底前已被聘用的人员,本文下发时仍与聘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至本文下发前聘用的人员,应补缴从进入本单位的当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的个人账户规模为其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文下发之后新聘用的人员,从聘用之月开始参保。 ●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