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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海洛因十四克
获刑七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刘永生报道: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龚某系武汉市黄陂区人。2007年6月19日,经吸毒人员程某介绍,龚某在自己家中向杨某出售毒品海洛因7克。同年7月13日,龚某在武汉市月湖桥附近,再次向杨某出售毒品海洛因7.13克。当晚,杨某携带毒品回广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法院认为,龚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4.1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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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社会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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