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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 两罪犯终伏法
作者:马培春、
本报讯 记者马培春、通讯员冯春林、王士鹏报道:11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王强、毛攀两名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6年12月,罪犯王强伙同邹义勇、吴涵、刘杨、李律(均已判刑),对曾都区厉山镇供销社新建综合批零服务站实施抢劫,并将店主残忍杀害。 2007年4月,罪犯毛攀伙同张祥、何建东(均已判刑),携带凶器来到随州城区白云湖堤实施抢劫,共作案两起,抢劫三人,并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一名被害人杀害,劫得人民币9800元,港币100元,手机两部。 市中院审理认为,王强、毛攀二人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惩。遂以抢劫罪判处二罪犯死刑,立即执行。二罪犯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市中院对罪犯王强、毛攀死刑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