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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有法规政策依据出租车主应恢复营运服务市民方便生活
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作者:问
本报讯 记者许享红、见习记者徐王俊报道:11月27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随州城区部分出租车停运事件,并对随城开展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相关政策,进行解答。 问:为什么要开展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副市长冯中朝:开展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一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均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利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是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为公众提供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既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又符合我市客运出租市场实际,通过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合理调控运力结构,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三是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有利于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市城区目前私下转让出租车的现象比较普遍,私下转让的价格达到25万元左右。出租车频繁私下转让,使行业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给行业服务质量、城市“窗口”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可以有效遏制出租车私下转让的势头,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问: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副市长冯中朝:一是国家部委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五部委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二是地方法规规章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第13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第14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2004年出台的《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确需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市、县,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对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程序。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管理的通知》(鄂交运安[2005]431号),对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格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有法可依,政策法规依据充足。 问: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运作程序是否合法? 副市长冯中朝:为稳步推进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工作,2008年3月31日,时任市长李红云主持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对城区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决定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随州市城区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前期工作。出租车出让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进行市场调查后按程序报批。 2008年4月29日,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公安、交通、物价、工商、技术监督、财政、城管等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车代表参加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座谈听证会。市城运、物价部门先后进行了多次市场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关于“随州市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价格认证报告》,制订了《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首轮有偿出让实施方案》、《随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 2008年5月5日,市政府向省交通厅发出《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首轮有偿出让的函》,经省政府组织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到随州进行考察、审核后,省政府回复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鄂政函[2008]238号)。因此,我市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各项手续完备,报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三厅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审批管理的通知》的规范要求,是真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我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有既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工作程序到位,运作规范,合法合理,出让价格定于每车每年4000元,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符合随州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是全省实施出租车经营权出让价格最低的地市(目前最高十堰15000元/年,最低荆州4500元/年),充分体现了维护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问:我市出租车有偿出让是否符合国家七部委要求? 副市长冯中朝:七部委于2006年5月12日联合下发的文件以及国务院纠风办领导于2006年3月25日的讲话精神要求: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转让、质押、权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解决好遗留问题。这与我省2004年出台的《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并不矛盾。七部委文件中规定未出台的不得出台新的政策,而我省在此前已经出台了《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不属于新出台政策.为此,省政府曾专门请示过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座谈,我省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未违反国家规定。目前全省各市州是在《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章的基础上逐步付予实施,除随州、咸宁外,其他地市都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出让。 问:请问冯市长,这些年我市为推动出租车行业发展做了哪些工作,给车主提供了哪些优惠? 副市长冯中朝:城市出租车行业是城市的重要窗口,市委市政府始终非常重视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一是大力扶持出租车发展,自2003年以来我市出租车一直无偿使用经营权,政府未收取一分钱;二是自2003年省批准我市550辆出租车以来,为保护市场,我市一直未增容,其中有4辆一直未投放市场;三是在养路费、客附费、运管费、公路通行费征收上给予了减免照顾;四是积极推动出租车“油改汽”工作,建设了汽站,减少了经营成本;五是认真落实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出租车各种税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国家对出租车燃料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车主手中,未截留一分钱;六是加大非法营运打击力度,采取联合稽查等多种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七是对城区4条主要街道实行“禁摩”,稳步提高出租车经营收入;八是加大城区道路的改造投入,为出租车、公交车辆和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同时,我们还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尽可能减少车主投资,为出租车安装了GPS定位系统,确保车主生命财产安全。 政府关心扶持出租车,出租车主应体会温暖,以良好的营运回馈社会,服务市民。政府呼吁出租车恢复正常营运,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同时,按要求申请“出租车经营权”。 问:下一步,随州市计划如何推进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 王洪江副秘书长:根据《随州市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首轮有偿出让实施细则》,我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分申请报名、资质审验、出让金收取、证件办理几个阶段,其中申请报名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5日。经11月26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下一步,我们仍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时间进行。对于在11月底前填报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申请,经审验合格,并一次性交纳2009年度出让金4000元的车主,市政府将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于按期在12月5日前填报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申请、经审验合格、并一次性交纳2009年度出让金4000元的车主,市政府将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于按期在12月5日前填报申请,但由于家庭有暂时困难的车主,可以将2009年度出让金4000元延至2009年6月底收取;对于到12月5日逾期不填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府将收回原无偿提供使用的城市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收取的数量和原来未发放的4辆一起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问:对于逾期不填报出租车经营资格申请的车主,交通部门将给予什么样的处理? 市交通局局长陈家堂:出租车车主按期填报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申请,实际上是给予现有经营者的优先经营选择权,逾期不填报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府将收回原无偿提供使用的城市出租车客运经营权。作为交通主管部门,我们将依照规定,收回该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证,该车将不能再从事城市出租客运经营。 问:对于被收回道路运输证的出租车牌照,公安部门将如何处理? 市公安局副局长辛松:作为公安机关,对于不具备道路运输资格的出租车,我们将依法收回出租车专用牌照,更换民用牌照。 问:在这次出租车停运期间,对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将做如何处理? 市公安局副局长辛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是公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这次出租车停运期间,绝大多数出租车主表现还是理性的,他们主要是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于极少数组织、筹划停运的重点人员,除相关部门取消其营运资格外,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追究;对制造事端,阻挠他人营运,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员,我们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