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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督法》问与答
作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推动《监督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余俊杰同志就学习贯彻《监督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监督法》颁布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答: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监督法》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
    第二,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就是保证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里,遏制和克服腐败现象。
    问: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由于《监督法》仅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因此,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
    问:《监督法》监督的对象是谁?
    答:《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本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 “一府两院”,即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问:《监督法》监督的形式如何?
    答:《监督法》第二章到第八章对各种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3)执法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询问和质询;(6)特定问题调查;(7)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监督法》规定的这些形式,依法行使监督权。
    问:《监督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
    答: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法律监督,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两个新的内容:
    第一,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问:人大监督有何特点和优势?
    答: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三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民主性。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工作实行合议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二是全局性。人大监督是从制度上解决全局性问题,只管重大问题、不管具体事务,只决定、不执行,这样一个体制最有利于人大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三是权威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代表人民、以国家的名义所进行的监督,因此,它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问:为什么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答: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
    这种监督形式的特点有:(1)具有经常性。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2)具有针对性。人大常委会实施经常性监督需要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政府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督促政府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解决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问题,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持
    稳定。(3)具有及时性。人大常委
    会在年内的多次会议上,通过听
    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对
    “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
    题和新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地实
    施监督,而不必等到下一年召开
    代表大会时才集中审议和处理,
    增强了解决重大问题和急迫问题
    的时效性。(4)具有实效性。听取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集中
    监督解决“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重
    点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题、专项,
    目标集中,可以审议得更加具体,
    更接近实际,提出更具针对性的
    意见、建议和解决措施,而且对同
    一问题可以事先组织力量进行专
    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还可以事后
    继续跟踪监督,直至见到改进和
    纠正的实效。
    问: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
    作报告议题确定的途径有那些?
    答:《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
    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
    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
    问题确定:(1)本级人大常委会在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
    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一府两院”
    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
    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
    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
    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
    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
    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
    的其他问题。执法检查项目的确
    定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问:如何就专项工作报告的
    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
    答: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按视察的内容,视察可分为全面视察和专题视察。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视察,就属于专题视察。视察应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准备地进行。专题调研是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的形式。专题调研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或专题调研,丰富了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使视察或调查更能取得实效。
    问:如何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答:一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对专题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成 《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印送有关机关,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二是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反馈。(1)报告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2)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报告机关最后形成的处理意见,还应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问: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答:宪法规定,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人大审查和批准。同时考虑到计划和预算毕竟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一种工作安排,在实际执行中难免出现客观形势发生变化需要适当调整的情况,而人大会议是一年召开一次,召开临时会议对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部分调整进行审查和批准,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等。因此,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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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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