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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吊钩不合格 赔偿损失三万八
本报讯 通讯员仁友报道:因出售不合格吊钩,造成使用单位经济受损、人员受伤。近日,出售吊钩的周某、黄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赔偿使用单位各项损失3.8万多元。 去年2月,周某向黄某购买了一台吊钩,并转售给随州市东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装使用。当年4月24日,该吊钩使用中突然断裂,其起吊的货物落地弹起将公司一台商品油罐砸坏,将职工齐某、李某砸伤。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该吊钩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黄某将不合格的产品销售给东龙公司,对造成东龙公司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认为有证据证明系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周某、黄某连带赔偿东龙公司各项损失54355.18元的70%,即38048.6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