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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人就河道采砂等有关问题答问
问:河砂资源归谁所有? 答:河砂属于矿产资源中天然石英砂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问:关于河道采砂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采砂、淘金等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问: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目前实行什么样的体制?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随政办发[2008]20号文)规定,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 问:《水法》对非法采砂妨碍河道行洪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2009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怎样办理? 答:2009年的河道采砂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采砂意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审核后发证,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然后方可采砂。《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期限为当年一年,到期后立即停止采砂。采砂必须在划定范围内、规定期限和时间内开采,并按规定开采方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违规开采。 问: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怎样办理? 答:随州市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由市水利局审批,其水行政执法,河道采砂许可等事项由市水利局委托随州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具体执行和受理。 问:为什么要在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展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由于府河、漂水河开发区段非法采砂、滥采滥挖、破坏堤防,对河砂资源掠夺性开采等现象比较严重,同时,部分采砂者为了利益之争,经常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河道堤防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府河、漂水河开发区段的河道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并通过协会管理等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问:对目前仍在从事的非法采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给予打击? 答:对目前屡禁不止,仍在进行非法采砂的采砂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8]22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随政办发[2008]20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将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