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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议的一方劳动者十人以上 可推选代表参加仲裁
作者:郑良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名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不同,推选代表参加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被代表人和代表人都是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仲裁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都须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书面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由于被代表人没有直接参加仲裁,为保护被代表人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明确规定,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同时规定,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