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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安居阖小姐问:我于2000年10月和张某登记结婚,2002年1月生育一女孩,2005年5月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女孩由张某抚养,由我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自从离婚后,张某就一直不让我与女儿见面,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探望权,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你有探往你女儿的权利。你可以与你前夫张某协商解决探望女儿的问题,若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来解决。
    王小姐问:2007年10月,我向市内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购买了5000元某险种的人寿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10月,我到该保险公司续保,被告知,李某已离职,该保险合同,公司不予认可,因为保险费李某没有交到保险公司,我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反映,没有结果,我该怎么办?
    答:你可以以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跟该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至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保险费,那是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李某侵占的表面上是你的钱,实际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能将应由其承担的损失转嫁到客户身上。
    洪山镇许先生问:我的朋友王某于1997年10月向某基金会贷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10月,直到2005年8月,某基金会一直主张权利,2005年9月,某基金会才要求王某还款,王某答复基金会,“还是应该还,只是年老无力偿还”。现某基金会于2006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款。某基金会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某基金会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2005年9月王某的答复不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因追要,承认等原因导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1998年10月至2005年8月明显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王某的答复是在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承认,不构成中断。
    解答人:随州市五合律师事务所 邱志坚
    咨询热线:135978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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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神州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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