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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严格规定
央企需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
作者:樊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24日发出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这份名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坦承 “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 巨 额 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等中央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以东方航空为例,2009年1月12日,东方航空对外发布公告,声称由于去年的燃油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整个公司浮亏62亿元。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经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樊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