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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2009年汛期即将来临,为了保障安全度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根据《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2009年防汛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防汛费,加强抗洪设施,提高防汛抗灾能力,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的全局。缴纳防汛费是每个纳费义务人依法应尽的义务。所有纳费对象都应认真履行纳费义务,法定代收单位,要履行代收义务。
    二、本市境内下列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居民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有劳动能力的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居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居民 (包括异地从业的本市籍居民及外地在本市境内从业的居民)。防汛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机关、社团组织、事业、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单位等是本单位防汛费纳费人的代收义务人。
    三、市直机关、社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合资、合作、独资、民营、租赁等经营组织)以及在随州市的中央和省属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代收所属职(员)工(含临时工)应缴纳的防汛费,并于5月31日前直接汇到市防汛部门的专用帐户(可电话查询)。曾都区、广水市的防汛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防汛费的征收。
    四、对不履行代收义务和不按时、足额缴纳防汛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鄂政发[1995]43号文件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直接缴费地点:随州市清河路32号(随州市水利局院内五楼)
    咨询电话:3328523 3320326
    3228886(曾都)6232789(广水)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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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环球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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