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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六、初中生在课余时间打闹,一方打伤另一方。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老师问:2009年2月25日上午7时20分许,王同学在自己教室复习功课,张同学向王同学问话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追逐,追赶中张同学撞到王同学,致使王同学脸部撞在墙角上受伤。请问学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不应该。张同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其追赶他人所产生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预见性,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该事件的发生系在课余时间,学校对该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所以王同学所在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七、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指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 《刑法》第14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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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环球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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