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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出台新规定
社区村委会不再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作者:林永俊
  5月11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省民政厅近日出台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部分调整低保政策。新规最大变化是将低保审核权上收至街道、乡镇。
    为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由以前强调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调整为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农业户口”居民。在受理申请方面,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将不再直接受理低保申请,不再进行低保审核,而上收至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低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组织入户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审批。
    此外,对城镇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实行限期保障,期限最短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障期内,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保障期满,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新规还规定,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低保对象在县(市区)内迁移或跨县(市区)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据介绍,目前我市享受城镇低保5.5万人,农村低保5.6万人,这一新规将杜绝此前遇到的类似“人情低保”等问题。
    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因地区差异,我市落实方案正在研讨中。
    (见习记者 林永俊 通讯员 戴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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