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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违法使用无线电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告
  为规范无线电对讲机的设置使用,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权益,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134号)要求,决定自2009年5月起至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购买、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均需是经过国家型号核准、具有型号核准代码(查证网址http://www.srrc.org.cn/)的设备。
    二、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并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对讲机(公众对讲机除外)、车载电台均为非法电台,自通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且符合设台条件的、原电台执照过期需要更新手续的,应在30日内补办设台手续。
    三、专项行政执法活动期间,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联合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休闲娱乐、餐饮旅馆、建筑工地以及社会机构或组织等使用对讲机(车载电台)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设台手续或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继续违法使用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干扰无线电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追究法律责任。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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