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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盐务管理局关于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各经营食用碘盐商户: 根据省盐务管理局鄂盐局政 (2009)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经营行为,杜绝无证经营,不亮证经营、跨渠道经营、故意抬价或变相降价销售的违规行为。随州市盐务管理局决定从6月1日-7月30日对全市《食盐零售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原《食盐零售许可证》作废)。所有经营食用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方可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换发新的《食盐许可证》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按要求换发新证者,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据《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30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食盐经营行为。举报电话:3314953、3318680。 新《食盐零售许可证》换发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免冠照片2张。 三、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特此通知 随州市盐务管理局 2009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