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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摘自《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