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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公告
《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5月4日以国务院第554号令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条例》,促进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广大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奖的彩票品种,彩票中奖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奖金的处置按现行彩票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2009年7月1日当天及以后开奖的彩票品种,电脑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地点兑奖。纸质即开型彩票中奖者应当自该彩票品种停售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地点兑奖。 兑奖办理时间为60个自然日内彩票机构的工作时间。最后一天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公休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三、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四、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票面残缺、兑奖区覆盖膜刮不开、无兑奖符号等问题的,电脑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均为无效彩票,不予兑奖。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劝导、引诱、强迫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六、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彩票代销者不得代替彩票购买者保管未兑奖的彩票,不得代替彩票中奖者办理兑奖。 七、未经中奖人本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中奖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影像等个人信息。 八、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特此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09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