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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的职业健康检查
家住殷店镇的张先生来到本中心,要求就其所患疾病进行诊断,从其所带来的一大堆病历资料来看,他患上了迄今为止很难治愈而且相当普遍的职业病“尘肺病Ⅲ期”,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要求其提供出他在工作期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相关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张先生表示,其工作的矿企业主换了几位,而且从未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根本提供不了上述资料,相应地我们也未能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样本来需要企业负责的职业病损害只有靠其自己埋单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至五十四条对他来说成了一纸空文。 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还相当普遍,劳动者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企业又未对职工定期体检与复检,缺乏职业卫生档案,一旦患上了职业病,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维护。 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内容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目的在于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未履行,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为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组织离岗体检,可以向劳动、卫生监督、安监等相关执法部门投诉。 (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罗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