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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救助体系覆盖城乡
可基本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作者:陈晓林、
本报讯 记者陈晓林、通讯员魏和平、余光银报道:7月24日,曾都区南郊擂鼓墩社区低保户李芳(化名),凭医疗救助证在药店里买了200多元的药。 据悉,李芳患有慢性病多年,凭医疗救助证,她每年可从定点医院或药店购买800元的药品。她是我市实施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众多受惠者之一。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我市有城乡困难群众13.5万人,占总人口的5.2%。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方式,逐步建立起以病中救助、病后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慈善门诊救助、资助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定点医院优惠减免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从2008年起,我市逐步取消了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救助起付线,取消病种限制,提高救助额度封顶线,简化救助程序。困难群众持社会救助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出院时,只需交清自付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一站式”办结。城乡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民政部门再报销50%或60%(低保对象年救助额5000元以内,农村五保户6000元以内)。 对于城乡救助对象中的 “三无”(即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大病或慢性病对象,我市从2007年起,每年核发定额医疗救助证(卡),一般为每年300至800元,主要供他们用于医疗门诊和购药。 此外,我市每年还安排部分医疗救助资金,对于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同时,资助所有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并按救助标准的上限给予医疗救助,确保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