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用携带乙肝病毒大学生
用人单位被判赔偿3355元
新华社7月28日电 深圳一家银行拒用一名携带乙肝病毒的大学毕业生,近日被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赔偿各项费用3000多元。 2008年12月,原告晏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被告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T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力资源部员工向原告发出的电子邮件表明,银行决定录用晏某为IT岗位员工,并通知晏某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于2009年2月27日前寄送相关材料。后晏某按要求进行入职体检,查出晏某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被告随即电话通知拒绝录取晏某,3月4日将资料全部退还给了晏某,但并未说明拒聘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被仍要求其进行该项目体检,违反了上述规定。在被告收到晏某体检报告后,借口其他理由不予录用,试图规避法律的目的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