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8月14日电 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昆明中院认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共同作案。诉讼中李荞明亲属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亲属愿代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
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今年1月29日,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监室,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进行殴打、体罚。2月8日17时许,上述3人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再次用暴力体罚李荞明,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左图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三名被告在看守所内接受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