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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号
    
    《随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鸣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把我市建设成生态园林城市,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规划、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 (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五条 市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 市园林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市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在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责成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或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地费用。使用期满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恢复原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及植物损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界定城市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通过的,有关规划、建设审批不得单方面通过,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不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致使绿地面积减少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对所缺绿地面积按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并处以所缺绿地面积绿化费用两倍的罚款。绿化费用以具有评估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评估为准。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未经市园林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管部门不得对该项目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款规定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优先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九条 违反下列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五)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线内树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者监督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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