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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有新规
教学用书按目录选用不允许收取电影票费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彭庆华报道:8月3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2009年秋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又有新规定,教学用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目录选用,不允许向学生收取电影票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课本费、课堂作业本费(主科)、住宿费,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按照省教育厅制订的 《湖北省2009-2010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范围已被严格限定。凡未列入《目录》的教学用书,各地一律不得选用,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发放教辅资料并收费,严禁随教科书搭售、摊派各种教辅资料和课外读物。 文件还规定,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影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公共保障范围,不允许向学生收取电影票费。有关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不得代收有关费用,物价部门不参与制订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群众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可以拨打12358举报,市物价局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