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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利用矿产资源 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帅文强答记者问(三)
  问:矿业权出让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矿业权出让有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五种方式。
    问:如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问:如何申请设立探矿权?
    答:探矿权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探矿权审批权限的规定和自己所要勘查的矿种,向有权颁发其勘查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勘查登记机关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勘查登记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如果是申请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还要缴纳国家投资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即成为探矿权人。如果探矿权人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则自己可以进行勘查活动,如果不具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则需要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
    问: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在一年内申请两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应累计计算。
    问: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拟建规模为大中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拟建规模为小型矿山或者申请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矿产地的采矿权申请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矿山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三分之一。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山采矿权除外。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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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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