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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知多少
  早在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就规定,单位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只不过当时规定单位和企业应将这部分所得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800元后,再按相关税率进行计征。2006年,个税征收起点增加到1600元/月。
    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个人所得税法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新实施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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