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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钓鱼执法”一审认定违法行政
新华社11月19日电 19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钓鱼执法”事件当事人张晖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交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驶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