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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费“新规”公布
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避免福利收入无序增长
  新华社12月3日电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作出了具体明确的定义,同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将全部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管理。这一通知的下发迅速引来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为解答公众的疑问,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就这一通知的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也同时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0.6%。
    根据财政部的介绍,企业职工福利费制度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相对于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避免无序增长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会劳动力真实成本和市场价格,即工资。”这位负责人说。
    “这一通知在财务上规范福利费也的确针对一些高福利性质的垄断、国有企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以公用事业企业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这一问题为例,在本次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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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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