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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相关问题
作者:常文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设置了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申请房屋登记行为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需要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自完成申请行为,其房屋登记行 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即法定代 理。因此,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 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 记。有些城市登记部门在办理未 成年人的房屋登记时,将监护人 的相关信息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 上进行附记。为了证明监护人的 监护身份,本条同时要求监护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 明,如父母的身份证明、公证文 书、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二、未成年房屋权利人的利 益保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 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上法 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 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 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理” 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 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 转让、抵押等行为。所以,在办 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 请的登记时,只要求监护人提供 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即可,监护人实际上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 (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