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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补助标准暂按每人25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甘琼报道:我市近日对所属统筹地区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其在生育期间的费用负担。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证件,到统筹所在地的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补助费,其标准暂按每人2500元;一胎多胞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发500元。怀孕在7个月以上,胎儿死于母腹或出生后夭折的,仍与正常生育一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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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随州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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