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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咋管护?
——高价水引发物管大讨论之四
作者:徐王俊
  连日来,本报连续刊发了《高价水引发物管大讨论》系列报道,对市民关心的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解读,引起了读者的关注。
    1月27日,家住随城星河名都小区A-1号楼的业主唐先生询问记者:楼道门口的声控灯坏了,应不应该由业主自己换?目前,我市有一定“房龄”的小区商品房部分设施开始老化,一些共用设施损坏。那么,维修或者更换的费用,究竟由谁来出?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物管公司。
    随城滨湖湾小区环宇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余春风称,物管公司依照约定,对小区的服务主要涉及小区共有部分包括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日常的小修、急修项目费用从物管服务成本中支出;如果是因房屋老化,共用设施需要大修、中修或更换的,费用不由物管付费。
    市房产局物管科负责人刘文玉表示,房屋也有保修期。保修期内,房产开发商对工程中的各项质量问题必须负责;保修期外,则要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按照建设部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的共用部位和设施保修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为1年。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该规定第四条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采访中,不少业主提出,万一共用设施在保修期外出了问题,这笔维修费是不是可以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支付呢?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所谓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如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等)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业主缴纳,设立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刘文玉表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同“房屋养老保险”,属于业主所有。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管首先要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然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再经过房产局等部门,对损坏的共用设施进行勘察审核,物管或相关业主向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按照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动用的资金,不影响其他业主账户,如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不够,则由业主自筹。
  
    (本报记者 徐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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