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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火委发文保节日消防安全
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被拘留
作者:徐斌、
本报讯 记者徐斌、通讯员杨波报道: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近日转发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关于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安全的通告》,要求各地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通告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燃放冷烟火(花)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处罚。 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责任,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该通告从发布之日起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前置条件的实施依据,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3月1日零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