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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书;代码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组织机构应在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领手续;组织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代码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应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根据《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8、19、20条规定,组织机构逾期未办理代码标识登记、代码证书变更、注销、换领手续的,伪造、变造或使用无效代码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办理或没收其代码证书,并按《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自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及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二年)期满前3个月内到市质监局标准信息所办理变更或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五、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委托经国家认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六、2010年度代码证书年度检验工作已经开始,请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于2010年6月30日前,按时到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质监局窗口(电话3316956)和广水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电话6264336)办理本年度代码证书年度检验手续,逾期将按规定处理。 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