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我市工商执法人员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有效净化市场经营秩序。图为随县小林镇工商人员在辖区检查食品的情景。 (聂建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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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受到假冒伪劣化肥、种子等坑害,造成减产甚至绝收;不法商贩利用虚假宣传,骗购骗销……2010年的“3·15”将近,3·15活动的承办方——曾都消费者委员会专门就2009年我市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进行分析点评,以便给消费者提个醒。
热水器酿惨祸
2008年5月,市民李某在随州一商家购买一部某品牌直排式热水器。购买当日,商家派工人安装,当场调试一切正常后交付使用。去年4月10日晚10时左右,李某与女儿在家洗澡。次日邻居感觉情况不妙,便会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报警求救。虽经各方努力,李某与女儿最终也没有醒来。经检验,他们的死因系二氧化碳中毒。
事发后,李某双亲到曾都区12315申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经调查,安装单位操作不当、经销单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生产厂家没有标明安全使用范围,三大原因导致这起悲剧发生。经过大量艰苦的调解工作,最终李某家属获得53.9万元的赔偿。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问题稻种“误农”
去年7月6日,随县安居、新街等乡镇几十位农民到曾都区消委投诉,称当年种植的“冈优多系1号”和“绵研188”出现早熟一个月,怀疑是假种子,要求赔偿损失。经调查了解,消委找到经销商余某,向她了解销售数量和销售地点、台账及查阅相关证件和种子公告。查看后发现余某共销售有问题种子12500公斤,涉及2000多农户,分布19个乡镇。经走访、验证、鉴定、评损,总计农民损失达194万元。根据区、县政府的要求,工作人员参与对农民的赔付工作,由各乡镇一级经销商和随州总经销商共同拿出38.8万元进行现行赔付。
案例点评:销售问题稻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消委同时提醒消费者,切记索取购货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虚假信息坑消费者
去年3月24日,北京平谷区的王先生收到曾都区某单位寄来的购机退款。原来2008年12月,王先生收到曾都区某单位寄发的《创业百事通》信息资料,上面刊登着该单位出售野兔野鸡神奇捕捉机及药方聚捕方法。每天可捉活野兔几十只,收入数百元,还可以发展养殖业。王先生动了心,通过电话预约,汇款980元,买到了神奇捕捉机及说明书。说明书上称“聚捕药方可在药店购买”。结果,王先生发现药方中的药价格非常贵,而且捕捉到的野兔全死了,一天下来也捉不到几只。王先生觉得受骗,遂于去年3月向曾都消委投诉。曾都消委经过调查后,责令该销售单位退还购机款,停止发布类似广告。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住房安全难保障
广水市余店镇居民付某于2007年11月7日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12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一套。但从去年2月开始,付某发现所购商品房局部墙体开始轻度下沉,屋内部分墙体结合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严重影响到了居住安全。付某立即向房屋开发商提出维修或退款要求,但协商无果。去年3月13日晚,付某拨打了投诉热线。
接诉后,广水市消委会立即会同工商、建设部门对付某投诉事项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认为投诉方投诉事实客观确凿,被诉方应对所售商品房质量负责,建议被诉方主动收回房屋,退还房款。此后,该市消委会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4月9日促成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诉方将8.8万元的购房款退还给投诉方并收回商品房权属,回收房屋手续由被诉方负责办理。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建房水泥如干泥
去年4月9日,杨某以270元/吨的价格在广水开发区一经销商处购买了5吨某水泥集团22.5型砌筑水泥,将其中的2.5吨用于广水开发区拆迁安置小区一处三楼的墙体建筑。谁知水泥干燥后,如同干泥,轻轻用手一捏,水泥凝结物呈粉末状,与同一墙体凝固坚硬如铁的其他品牌水泥形成鲜明对比。去年4月22日,杨某与该水泥公司相关人员将未使用的水泥样本送广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证实该水泥强度不符合GB/T3183-2003标准要求,但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接受杨某的赔偿请求。
去年5月26日,杨某向广水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后,消委督促该水泥生产厂家相关责任人和广水经销商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基于水泥强度达不到相关质量标准而引起建筑损失这一事实,经过细致测算,最终促成该水泥集团一次性赔偿投诉人所有材料及误工损失费合计4万元。
案例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铂金项链含金量“缩水”
2008年4月28日,消费者杨女士在城区某珠宝金店购买爱得康PT950(指其铂金的含量为95%)项链一条,价值3520元整。去年5月,杨女士想将项链换个款式。在该店调换时,工作人员对项链进行了初步鉴定,并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调换。当杨女士提供发票后,该店又同意调换。不同的处理态度引起杨女士怀疑,她自行将项链送到专业珠宝检验中心检测,得出结论:其含金量低于90%。凭借新的检验结论,杨女士要求商家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款。但该店经理认为,杨女士购买铂金PT950项链时价格为505元/克,现在铂金价格下跌,按照原价退款不合理,而且杨女士送检的单位不是他们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结论有争议,他们只同意调换不同意退款。随后,杨女士将此事反映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该中心受理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两次调解下,商家同意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杨女士现金3500元。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本报记者 徐军国 通讯员 邹琴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