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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作者:常文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
    此款是对申请登记的建筑建设合法性的规定,即申请登记的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法建筑。有些建设工程,虽然领取了此证,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造成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层数等内容建造的,亦应列入违章建筑的范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申请登记的建筑物为违法、违章建筑,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房屋登记办法》对各类登记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都作了具体规定,如: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等;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等。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文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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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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