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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公差车祸致残
“临时工”讨回工伤待遇
作者:包东流、
  本报讯 记者包东流、通讯员陈令报道:受公司委派去外地接人,结果路上出了车祸,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但单位却认为司机是临时雇请的人员,对工伤认定不服。日前,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裁决,“临时工”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2007年11月,吴某到我市某公司工作,同年12月,吴某受单位指派,前往外地接人,结果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2008年6月,曾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受伤为工伤,但是公司却认为,吴某不是公司在册职工,不受公司管理,只是临时雇请的司机,因此对此认定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去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去年10月,随州市劳动保障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为九级伤残。吴某与公司因工伤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吴某向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调查,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受伤被曾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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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本埠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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